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具体如下:
一,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年2月23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lt,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gt,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lt,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gt,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就前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就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2,2022年2月24日至3月5日,公司在内部办公系统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日前,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2年3月14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lt,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gt,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lt,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gt,的议案》,《关于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席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4,2022年3月1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事项出具了审核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就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就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事项发表了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具体调整情况
鉴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从公司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同时另有7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成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公司董事会同意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445人调整为437人,同时,原计划授予前述8名发生变动的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数量,将视职务重要性,工作绩效,入职年限等综合因素,调整分配至本激励计划确定的其他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总量,首次授予与预留授予数量均保持不变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不变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调整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2,公司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事项属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事项,我们同意董事会的审议表决结果,同意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与会监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调整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书面确认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本事项属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我们同意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
六,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调整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已经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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